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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广东华商(南京)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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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公司认证: 营业执照已认证
  • 企业性质:
    成立时间:
  • 公司地址: 江苏省 南京 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
  • 姓名: 徐义明
  • 认证: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

    南京厉害的刑事辩护律师**排名 南京刑事会见取保律师

  • 所属行业: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
  • 发布日期:2021-04-11
  • 阅读量:3223
  • 价格:100.00 元/1 起
  • 产品规格:南京厉害的刑事辩护律师**排名
  • 产品数量:1.00 1
  • 包装说明:1
  • 发货地址:江苏南京鼓楼区江东街道清河新寓社区  
  • 关键词:南京厉害的刑事辩护律师**排名

    南京厉害的刑事辩护律师**排名 南京刑事会见取保律师详细内容

    刑事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,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,以及构成何种犯罪,犯罪性质,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。
    1、非罪辩护,根据罪刑法定原则,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。
    2、彼罪辩护,根据罪刑法定原则,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,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,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。
    3、定罪量刑辩护。

    南京刑事律师徐义明-挪用资金罪
    一、公司员工挪用资金罪怎么处罚
    挪用资金罪(刑法*272条),是指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**过三个月未还,或者虽未**过三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。
    我国刑法272条规定:“公司、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**过三个月未还的,或者虽未**过三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,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”。
    二、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
    1、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。
   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,对象是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;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、财物的所有权,对象是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和财物,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,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,如物资、设备等。
    2、在客观表现不同。
   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**过3个月未还的,或者虽未**过3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;职务侵占罪表现为,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,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;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,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。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,并不要求“数额较大”即可构成犯罪;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,才能构成。
    3、在主观上不同。
   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,但并不企图*非法占有,而是准备用后归还;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,而并非暂时使用,而是企图归己不还。
    在**实践中,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,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,不再想退还,而是企图*非法占为己有,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,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。
    三、挪用资金后又退还资金是否定罪
    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特征符合挪用资金要件的,即构成犯罪,应依法定罪处罚;**实践中,多数挪用人在案发后、检察院起诉前陆续退还挪用的资金,或全退或退半,退还多少仅作为酌情从轻量刑的情节,并不免罪;不退还的部分若归自己使用的,会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。因此,同一人被以挪用资金、职务侵占两罪同时处罚的,大有人在。

    徐义明律师,主办诈骗犯罪及金融诈骗、职务犯罪(贪污、受贿、挪用公款、渎职、职务侵占、挪用资金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)、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犯罪、非法集资犯罪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、故意杀人案件、死刑辩护、各地高院再审等全国各地刑事案件。尤其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刑事案件,对刑事案件有精深*到的见解。
    总结出刑事案件的代理技巧:深厚的法律知识+丰富的办案经验+全面细致了解案情+思维细腻、缜密、清晰、敏捷+准确的辩护方向=成功。辩护风格既注重理论,又注重实践,更注重二者结合下的创新。

    一、从犯绑架罪的量刑标准
    依照刑法*二百三十九条**款的规定,犯本罪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较轻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犯前款罪,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。
    而要是属于共同绑架,并且认定为其中的从犯,按照刑法*27条*2款规定,对于从犯,应当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:(1)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。即对从犯“应当”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,而不是“可以”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(2)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,或者减轻处罚,或者免除处罚,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、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。
    所以对绑架罪从犯的处罚,就是在根据实际的犯罪情节、数额等确定了量刑幅度之后,再对从犯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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